(2015)渡法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柏大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大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渡法刑初字第002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柏大飞,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铜梁县。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大飞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荣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柏大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柏大飞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街榆钱树酒店外的人行道,采用镊子夹取手机的方式将被害人向某某放在连衣裙左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扒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50元。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柏大飞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鑫瑞乐居小区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柏大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柏大飞庭审中辩称,其没有实施扒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在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的镊子是其捡的,用于给腿消毒。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柏大飞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街榆钱树酒店外的人行道,采用镊子夹取手机的方式将被害人向某某放在连衣裙左侧口袋内的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扒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50元。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柏大飞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鑫瑞乐居小区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柏大飞随身携带的斜挎包内搜查出一把银色金属镊子,该镊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文书证据。2、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6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向某某与朋友王某甲从大渡口区金融广场往大渡口区步行街走,并将自己的白色iphone5手机放在了连衣裙的左侧口袋内,走到八桥街大中路酒楼门口时有名陌生的男子对向某某说向某某的手机被扒窃了,向某某才发现自己的iphone5手机被偷了,遂报警。3、证人王某乙、程某某的证言:2015年6月6日上午11时许,王某乙和妻子程某某在大渡口区八桥街大中路酒楼门口遇到了柏大飞,还互相打了招呼,柏大飞和另外一名男子往钢花路方向走了,当时柏大飞没有打伞,头上戴了一个红色的像帽子一样的东西遮雨,上身穿一件白色的衣服。从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中王某乙辨认出2015年6月6日上午11时40分许,用镊子扒窃一名女子连衣裙左侧口袋内手机的男子就是头上戴红色帽子的柏大飞。4、证人柏某某的证言:柏某某系柏大飞的哥哥。从公安民警调取的监控录像中看到2015年6月6日11时46分在大渡口区榆钱树酒店门口一名上身穿白色T恤、头上戴类似红色帽子东西的男子系柏大飞。5、被告人柏大飞扒窃现场监控视频;向某某、王某乙、程某某、柏某某对监控视频的辨认过程记录。6、辨认笔录:王某乙辨认出2015年6月6日11时许在大渡口区榆钱树酒店门口实施扒窃的男子是本案的被告人柏大飞。7、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民警从被告人柏大飞随身携带的斜挎包内搜查出一把银色金属镊子,该镊子长约20公分,夹头两内侧有粘胶,该镊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8、价格鉴证结论书:重庆市大渡口区价格认证中心经鉴定涉案的白色iphone5手机价值650元。9、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柏大飞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10、捉获经过:2015年6月9日,被告人柏大飞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鑫瑞乐居小区附近被民警抓获。11、户籍资料:被告人柏大飞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柏大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大飞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柏大飞辩称的其没有实施扒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柏大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柏大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柏大飞违法所得65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涂正芳人民陪审员 胡跃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