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黄金鑫诉被告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鑫,韩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03号原告黄金鑫,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韩军,男,1978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牡丹江市西七条路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鑫诉被告韩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金鑫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洪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