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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东申请执行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单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余,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2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