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陈震与东海县秀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谌士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震,东海县秀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谌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陈震,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东海县秀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179号。法定代表人盛海松,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谌士军,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陈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3405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3405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