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3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吴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勇,吴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3697号原告刘国勇,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吴广,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四川分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肖军,总经理。原告刘国勇与被告吴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国勇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勇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连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泽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