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金云生、张明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金云生,张明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192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负责人:高芝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剑、林英。被告:金云生。被告:张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被告金云生、张明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管纪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 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