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荣同山,天门市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已协商办理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世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