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洪泳、铜陵市三扣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洪泳,铜陵市三扣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372号原告: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吴卫华。委托代理人:杨东青,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泳,男。被告:铜陵市三扣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李婷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宣勇,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泳、铜陵市三扣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被告洪泳履行职务行为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洪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天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泳的起诉。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