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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5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予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八荣贸易有限公司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陈忠有,叶建灿,吴观旺,崔光琴,上海予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八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企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堂实业有限公司,周金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572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胡庆华,行长。被执行人陈忠有,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被执行人叶建灿,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吴观旺,男,1985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崔光琴,女,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上海予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忠有。被执行人上海八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叶建灿。被执行人上海企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观旺。被执行人上海欣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崔光琴。被执行人周金蓉,女,1982年7月15日,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镇前镇筠竹洋村后门岗巷6号。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忠有、叶建灿、吴观旺、崔光琴、上海予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八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企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欣堂实业有限公司、周金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021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