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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詹青昌与徐康建、艾月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青昌,徐康建,艾月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28号原告:詹青昌,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徐康建,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艾月风,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青昌与被告徐康建、艾月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青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康建、艾月风价值67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詹青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康建、艾月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7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胜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