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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西省盛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太原方糖歌厅,翁贤勇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48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会长。委托代理人崔丹,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盛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太原方糖歌厅,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58号怡和广场5楼。负责人詹旭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君秀,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贤勇,太原市小店区丰腾商店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朱君秀,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江西省盛德隆实业有限公司太原方糖歌厅、翁贤勇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被告经营主体变更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520元。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