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行、娄民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行,娄民群,王晓红,刘汉春,娄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州支行,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信江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马志群。被执行人娄民群,男,汉族,1967年6月6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晓红,女,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汉春,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娄艳芳,女,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娄民群、王晓红、刘汉春、娄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娄民群、王晓红、刘汉春、娄艳芳归还借款,但被执行人娄民群、王晓红、刘汉春、娄艳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娄艳芳所有的在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6×××73-000002)存款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楼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