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与乔文升、李春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乔文升,李春英,郑从翠,乔明秀,乔静,乔雅楠,乔政,乔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66号二区1幢401室。法定代表人罗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金,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文升。被告李春英。被告郑从翠。被告乔明秀。被告乔静。被告乔雅楠。被告乔政。被告乔欣。八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汤立芳,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文升、李春英、郑从翠、乔明秀、乔静、乔雅楠、乔政、乔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