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狄天德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狄天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狄天德,男,194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沁阳市豫隆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系狄国良父亲。申请人狄天德要求宣告狄国良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狄国良系父子关系,狄国良在任沁阳市工商局城区工商所所长期间,因工作压力大,长期患抑郁症,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考虑到工作单位有关需要,特申请法院宣告狄国良失踪。经查,狄国良,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沁阳市王曲乡南王庄村人,系申请人狄天德的儿子,于2007年1月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狄国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狄国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发出寻找狄国良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狄国良本人或知其下落的人没有和本院联系,狄国良下落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狄国良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三友审 判 员 张军荣人民陪审员 杨庭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