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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狄天德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狄天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狄天德,男,194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沁阳市豫隆化工有限公司院内),系狄国良父亲。申请人狄天德要求宣告狄国良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狄国良系父子关系,狄国良在任沁阳市工商局城区工商所所长期间,因工作压力大,长期患抑郁症,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考虑到工作单位有关需要,特申请法院宣告狄国良失踪。经查,狄国良,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沁阳市王曲乡南王庄村人,系申请人狄天德的儿子,于2007年1月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狄国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狄国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发出寻找狄国良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狄国良本人或知其下落的人没有和本院联系,狄国良下落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狄国良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三友审 判 员  张军荣人民陪审员  杨庭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