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建旭与黄刚、李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旭,黄刚,李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陈建旭,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黄刚,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珏敏,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1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旭诉被告黄刚、李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旭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