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吴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104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在厦暂住湖里区芙蓉苑。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24日被行政拘留,于2014年5月29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24日被行政拘留,于2014年5月29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艺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吴某与其同伴搭乘被害人夏某驾驶的闽D×××××号出租车,行驶至本市思明区曾厝垵附近时,被告人陈某因行车路线问题与被害人夏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吴某下车后与被害人夏某互相扭打,被害人被打伤头面部后报警,随后被告人陈某被其同伴劝离案发现场。公安机关接警后将被告人吴某从案发现场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得知被告人吴某被带往调查后随即主动到曾厝垵边防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24日对被告人陈某、吴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至厦门市第一拘留所执行拘留。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右眼眶周及鼻背部皮下出血8.0cm×4.0cm,右下唇唇红线处缝合创1.3cm(对应部位口腔粘膜缝合创1.5cm),右下唇贯通伤可确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吴某与被害人夏某达成和解,二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吴某在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章某、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的病历材料及伤情照片、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条、关于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报告、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行政处罚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强制措施手续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结合考虑被告人陈某、吴某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二人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许晓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刘占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