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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与刘洪亮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刘洪亮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9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原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平市。负责人:王友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洪亮,男,汉族,1981年4月5日出生,住公主岭市。再审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洪亮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三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钰代理审判员  周婧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