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吕国平与李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琴,吕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13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琴。委托代理人卞荣保,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国平。委托代理人蒋建平,常州市武进区湟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小琴与被上诉人吕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了(2015)坛水民初字第016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小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小琴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小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小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李小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 锦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代理审判员 吴功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浦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