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晋江市星晖皮革有限公司与广东大盈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市星晖皮革有限公司,广东大盈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星晖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晋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柯世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盈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孟光。上诉人晋江市星晖皮革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23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虽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13条约定纠纷由供方人民法院处理,但因该合同系由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形成,其未就纠纷解决方式对上诉人进行提示或告知,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供方的被上诉人与作为需方的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交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合同右上角注明“合同履行地:供方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对其上诉意见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