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5196912141612,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深州市榆科镇高士庄村。2013年因犯敲诈勒索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5)第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通过他人伪造深州市桃源居小区3号楼2单元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并以1000元予以购买,用于抵押借款。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向他人提供信息伪造深州市桃源居小区3号楼2单元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后购买该证用于抵押借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杨某证言、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抵押合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伪造、购买房屋所有权证,为其在借款中使用,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袁英飒审判员刘艳敏审判员冯占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魏孟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