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古浪县。委托代理人刘杰,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建鹏,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古浪县。委托代理人谢桂兰,系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孩子尚幼,希望和原告好好维系夫妻关系,抚养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政德审 判 员 尹文霞人民陪审员 银爱邦二О一五年八月十九书 记 员 马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