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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陆裕平与蔡红梅、蔡枭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蔡某甲,蔡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陆某。被告蔡某甲。被告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蔡某甲、蔡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6元,减半收取3748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