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复字第51号申请复议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所在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7号。法定代表人冯洪刚,局长。申请复议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执字第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的规定,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受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也没有规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处罚权。因此,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市辖区国土资源分局不具有土地、矿产管理、测绘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故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作为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也不具有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执行的主体资格。遂裁定对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复议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称:1、我局认为我局具有行政案件执法主体资格,有权作出行政处罚,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裁定书》应予撤销并受理我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2、行政机关的职能是机构编制依法确定的。2005年,唐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国土资源局机构调整和丰润、丰南两区改设国土资源分局的批复》(唐机编字(2005)13号)提出“丰润区、丰南区国土资源局改设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润分局、丰南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为保持两区各项工作的衔接,由两区分局继续履行原丰润区、丰南区国土资源局的各项职能。”3、《唐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唐机编办(2014)174号)再次明确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分局负责行政辖区内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执行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原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学军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