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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椿源诉黄建筑、郭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8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70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罗东镇蔡厝村东坑桥28号。委托代理人梁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1961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中心城。被告郭某,男,汉族,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东安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黄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因个人自身原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