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沁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全财、卫竹青申请执行王二军、张沁生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财,卫竹青,王二军,张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沁��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张全财,男。申请执行人卫竹青,女。被执行人王二军,男。被执行人张沁生,男。张全财、卫竹青申请执行王二军、张沁生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焦作市人民法院(2007)焦刑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二军、张沁生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二军、张沁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二军银行存款58737.3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