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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国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金,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帆、被告人李国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李国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赣A×××××昌河牌灰色面包车(车主付忠伟)沿本市洪都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李国金驾车行驶至佳美医院路口时,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午间酒后驾驶集中整治卡点民警拦下盘查,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国金进行检测,显示血液酒精浓度104.5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李国金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李国金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29毫克/100毫升。2015年5月29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对李国金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年6月4日,李国金被传唤至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接受讯问,李国金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5年6月16日,李国金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和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现场查获视频截图、现场采集血样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西省南昌县幽兰镇东联村民委员会和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幽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被告人李国金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国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阮纪军人民陪审员  肖予萍人民陪审员  熊文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丽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