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敏、崔莹莹与崔跃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崔莹莹,崔跃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17号原告:孙敏,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崔莹莹,女,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彬,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跃华,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崔莹莹诉被告崔跃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敏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