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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敏、崔莹莹与崔跃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崔莹莹,崔跃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917号原告:孙敏,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崔莹莹,女,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彬,亳州市谯城区十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跃华,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敏、崔莹莹诉被告崔跃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敏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敏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