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吴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柯倩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