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雅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雅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慧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雅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谭锡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简贤德,原告员工。被告:欧慧云,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雅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欧慧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简贤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慧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负责石基绿庭雅苑小区的物业管理,按《石基绿庭雅苑业主公约》,被告须每月缴交石基绿庭雅苑2座2梯602单元的管理费43元(含公摊费),2013年1月管理费调升后每月缴交60元,逾期则按日收取1‰的滞纳金。但自200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共拖欠68期管理费未付,原告多次发出催缴通知书和律师函被告均不予理睬。由于被告无视双方签订之协议,违反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长期拖欠管理费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281元、滞纳金18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金龙路西侧石基绿庭雅苑2座2梯602房的原业主,该房屋现已于2014年10月被本院裁定过户。原告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法人。2002年12月28日,原告与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约定,后者委托原告自即日起对上述绿庭雅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十年,原告按国家政策、法规向业主收取每月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入绿庭雅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2003年1月,广州市番禺区物价局批准原告对绿庭雅苑小区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多层住宅按每平方米0.5元/月收费。2003年4月,被告购得涉案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67.9平方米。同月29日,被告接收了涉案房屋,并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业主公约》,公约约定,业主每月在十日前到管理处缴纳本月或之后几个月的管理费、公共水电分摊费(或者委托银行代收)。分摊费是楼梯、走廊、公共设施的公共用水、电,按每户每月10元(若实际相差大时再作相应调整)分摊交纳。各业主、住户在规定时限内未缴清应缴的费用时,每逾期一天管理处收取应付款1‰的滞纳金。2013年1月1日,原告与涉案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继续对涉案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为0.75元/月/平方米和10元/户公共水电分摊费(住宅),每月10日前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如每月25日前尚未缴纳的,按每日1‰的标准收取滞纳金。原告主张被告实际缴纳物业服务费至2009年1月,此后经多次追讨,被告均未再缴纳费用,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对涉案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是涉案房屋的原业主,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实际上享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共47个月,被告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为2021元;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共21个月,被告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为1260元。以上合计3281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原告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即每日1‰计算滞纳金,并且原告现主张的滞纳金数额186元低于上述标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欧慧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雅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2月至2014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3281元及滞纳金186元(滞纳金计至2014年9月30日)。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欧慧云负担。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邓 雪人民陪审员 朱志明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