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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计划与怀丽、韩桂荣其他民事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计划,怀丽,韩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466号申请执行人:张计划,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怀丽,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韩桂荣,女,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4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怀丽、韩桂荣的银行存款484649.88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广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