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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727号原告朱某,女,1980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黄某,男,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2.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沈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