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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贺凯与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凯,颜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贺凯,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宁,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凯与被告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和解,原告贺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贺凯负担。审 判 长 高    德    娟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人民陪审员田家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小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