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贺凯与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凯,颜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贺凯,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魏学文,天津魏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宁,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凯与被告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和解,原告贺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贺凯负担。审 判 长 高 德 娟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人民陪审员田家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小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