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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与太平船务有限公司[PACIFICINTERNATIONALLINES(PTE)LTD、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太平船务有限公司[PACIFICINTERNATIONALLINES(PTE)LTD,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801号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蔡林村。组织机构代码L7143443-1。经营者:潘飞飞,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蔡林村蔡东爱婆沥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911153041。委托代理人:金允周,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安,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船务有限公司[PACIFICINTERNATIONALLINES(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塞西尔街140号(140CecilStreet,#03-00,PILBuilding,Singapore069540)。法定代表人:郑建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中信银行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72811389-2。负责人:虞斌,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与被告太平船务有限公司、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天悦旅游休闲用品厂负担。审 判 长  夏关根代理审判员  杨世民代理审判员  姚妮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梅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