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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付金达与钟可棠、付玉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达,钟可棠,付玉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付金达,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钟可棠,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付玉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付金达与钟可棠、付玉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付金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根据该调解书内容,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建筑面积46.80平方米房屋产权归付金达所有。因被执行人钟可棠、付玉琦至今未履行协助更名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付玉琦名下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建筑面积46.80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付金达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