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付金达与钟可棠、付玉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达,钟可棠,付玉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付金达,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钟可棠,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付玉琦,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付金达与钟可棠、付玉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付金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12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根据该调解书内容,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建筑面积46.80平方米房屋产权归付金达所有。因被执行人钟可棠、付玉琦至今未履行协助更名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付玉琦名下的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建筑面积46.80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付金达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