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钟春发申请执行赖仕荣追偿权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41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钟春发,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赖仕荣,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钟春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仕荣支付己垫付的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垫付诉讼等费3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赖仕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钟春发与被执行人赖仕荣口头协议,被执行人赖仕荣于2015年10月底前支付100000.00元及利息等费。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昌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