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包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唐定国申请执行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案执行裁定书(2010包执字第00105-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定国,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包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唐定国。被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合巢路346号。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0年1月13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70075.03元,执行费951元,总计71026.0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1026.0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潘正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〇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