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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字第1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世纪汇恒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汇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026-3号申请执行人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被执行人成都世纪汇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陈凯。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世纪汇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成都世纪汇恒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给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8330.15元及利息。因成都世纪汇恒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案款304500元,剩余案款213830.15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卫东执行员  邓焕云执行员  胡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