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柏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23号罪犯刘柏,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6日作出(2011)城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刘柏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积极靠近政府,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柏从2011年8月服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13年2月、2013年10月、2014年10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共获得监狱表扬6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