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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广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广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293号原告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幺六桥回族乡流芳台村村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万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凤臣,该公司职员。被告林广利,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广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流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兆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君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