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小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玉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小字第6号原告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某某,女,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益诚至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雅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