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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3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郝大勇与张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大勇,张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571-1号原告郝大勇,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张树成��男,蒙古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郝大勇诉被告张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文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张树成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经二街38号厅内铝塑门窗制作的设备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郝大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树成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经二街38号厅内铝塑门窗制作的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张树成负责保管使用、保管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世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