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胜天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胜天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保字第16号申请人杭州胜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胜伟。委托代理人胡伟。被申请人杭州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胜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91572.5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杭州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限额在91572.50元内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贾菁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