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陈某某,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黄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