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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伏弟、苏永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伏弟,苏永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706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辉。被告:陈伏弟。被告:苏永杰。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伏弟、苏永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冬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