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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2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亓涛与黄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涛,黄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23043号原告亓涛,男。委托代理人徐双甲,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云忠,男。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亓涛与被告黄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凤新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4日、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涛的委托代理人徐双甲、被告黄云忠的委托代理人彭国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亓涛起诉称:亓涛与黄云忠系朋友关系。黄云忠于2014年4月18日向亓涛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此后,黄云忠始终未向亓涛还款,故亓涛起诉,要求黄云忠还款50万元。被告黄云忠答辩称:亓涛并未支付过50万元,黄云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亓涛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黄云忠向亓涛借款50万元,并向亓涛出具了借条,刘付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2014年4月21日亓涛通过其母高英兰的银行卡向黄云忠转款50万元。黄云忠至今未将50万元返还亓涛。以上事实,有亓涛提交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亓涛的母亲高英兰的证人证言以及亓涛、黄云忠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亓涛与黄云忠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亓涛向黄云忠出借资金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行为。亓涛向黄云忠出借了资金,有权要求黄云忠返还借款,亓涛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黄云忠关于亓涛未支付50万元借款的辩称,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云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亓涛借款五十万元。如果被告黄云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原告亓涛已预交),由被告黄云忠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杨凤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