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松元、李松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松元,居民。被执行人李松强,居民。被执行人李友元,居民。被执行人李玉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李友元之妻李爱民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友元之妻李爱民在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沙沟支行62×××36帐户存款2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冻结效力消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培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