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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特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荣永根、过惠娟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永根,过惠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民特字第0005号申请人荣永根。申请人过惠娟。委托代理人荣连(受荣永根、过惠娟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委托代理人荣华(受荣永根、过惠娟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申请人荣永根、过惠娟要求宣告荣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荣永根、过惠娟称,荣江系其子,荣江因患有精神分裂症自2003年7月4日离家外出一直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未有音讯,故要求依法宣告荣江死亡。经查,荣江,男,1961年7月11日生,汉族,系荣永根、过惠娟之子。荣江于2003年7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8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荣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荣江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荣江自失踪之日起至今已有十余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以及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荣永根、过惠娟作为荣江的父母,现申请宣告荣江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荣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