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倍耿与毛松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倍耿,毛松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766号申请执行人:孙倍耿。被执行人:毛松国。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309号王孙倍耿诉被执行人毛松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纠纷款18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850元,以及执行费2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7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