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锋诉被告徐新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锋,徐新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259号原告刘永锋,男,生于1982年,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被告徐新治,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锋诉被告徐新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永锋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82.5元,减半收取741.25元,由原告刘永锋承担。审 判 长 徐勇锋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人民陪审员 董书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娜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