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黄泽法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泽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986号罪犯黄泽法,捕前职业农民,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泽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2009年10月20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1年11月14日获减刑1年,2013年12月12日获减刑1年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泽法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二年一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泽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3年积极分子、获2013年度省级积极分子,获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折合21分奖励分),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累计奖励分133.26分。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该犯至今未缴纳原判罚金12000元;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是累犯。本院认为,罪犯黄泽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原判罚金的缴纳义务,而且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因此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结合该犯改造表现事实从严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泽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12000元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源:百度搜索“”